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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对基层工商执法的影响

健舟 质量云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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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施行了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将废止。那么,查处办法的实施对基层工商执法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程序方面


(一)  统一了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

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相比取缔办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取缔办法的规定符合但书条款规定,但是从统一法律规定以及有利于基层办案的角度考虑,查处办法对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进行了统一,删除了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  强化了案件线索移送

    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此条规定强化了工商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对于案件线索移送的规定,因此,工商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日常工作中对于发现的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有移送义务。


(三)  降低了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条件

    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对于查封规定如下,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而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对于查封场所条件则仅规定“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也就是说查处办法对于查封无照经营场所实行“零门槛”,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案件办理。


(四)  明确了实名举报的告知义务

    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此条规定相比取缔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明确了实名举报查处部门的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因此,对于无照经营的实名举报,工商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实体方面


(一)  职权有所减少

查处办法坚持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只负责纯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相比取缔办法职权有所减少。具体如下图所示:


无证无照

无照

有证无照

无证有照

取缔办法

工商或相关部门

工商

工商

工商或相关部门

查处办法

相关部门

工商

工商

相关部门

查处办法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第三条规定了两类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即(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这两条规定相比取缔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扩大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范围,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也就减少了工商职权。


(二)  处罚明显减轻

    对于无照经营的处罚,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比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数额处罚明显减轻,且不再予以没收工具。


(三)  取证难度增强

一是因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工商所查处一般为纯无照经营行为,而对于有证无照的行为,办理营业执照一般不成问题。根据查处办法第十条所规定,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二是因为查处办法无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人还是提供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均明显减轻。尤其是对于无照经营场所提供者,往往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重要对象,查处办法对其处罚额度的大大减轻将导致办案人员取证更加困难。


强化信用监管


近年来,信用监管已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查处办法对此也有回应。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条规定强化了对于无证无照行为人的信用监管,这是取缔办法所没有规定的,符合加强信用监管的大趋势。

新旧办法适用问题


根据《立法法》在新旧法规适用方面“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查处办法实施后,一是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在处罚上应当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查处办法;二是对于无管辖权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当予以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来源:  稽查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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